專業團隊

馮致成 律師合夥人
馮律師 擁有豐富的經驗,菲爾姆斯1983年畢業於悉尼大學,獲得經濟學學位,1986年獲得法學學位。 他亦於一九九零年取得香港大學法學研究生證書。 Firmus於1987年被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錄取為律師; 香港最高法院律師; 1993年擔任英格蘭和威爾士最高法院律師。 此外,他還在2010年被註冊會計師(澳大利亞)錄取。 菲爾姆斯能說一口流利的廣東話、英語和普通話。
 
Firmus擁有超過30年的法律從業經驗,在公司融資(包括H股和紅籌上市;主機板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下的應申報交易)、並購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 收購; 重組和一般商業。
 
除了香港上市公司外,Firmus還為多個行業的跨國、中國和本地公司提供代理和諮詢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信、製造、廣告、私人飛機、資本金融、娛樂、服裝、電子、製藥、展覽和建築。
 
Firmus為私人飛機的銷售、購買、管理和維護等各種商業交易提供諮詢; 電影庫的買賣; 藝人廣告和管理; 股份買賣、雇傭和股東協定; 特許經營、許可和分銷; 商標和授權合約; 科技和專有技術轉讓; 管理和諮詢協定; 製造和供應協定; 託管協議; 投資和託管協議等。
 
曾處理的部分案件的要点:
 
 作為公司在中國從事紙板及相關下游紙張和包裝產品生產和銷售的製造商上市的律師
 
 作為一家針織品製造公司上市的保薦人律師
 
 作為從事基礎工程相關業務的公司上市的保薦人律師
 
 作為一家公司的上市律師,該公司從事各種應用中使用的精密金屬部件的製造和銷售
 
 作為一家從事貿易展覽會和展覽組織者的公司上市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電子產品製造的公司的上市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家用電器、食品飲料和紙巾產品製造的公司上市的公司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皮革製品製造的公司的上市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層板生產的公司上市的保薦人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珠寶製造和分銷的公司的上市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電腦軟體分銷的公司的上市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外衣製造的公司上市的公司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醫療保健產品生產的公司的上市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電動工具製造的公司上市的保薦人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內衣及其他服裝產品生產的公司上市的贊助商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有機複合肥料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公司的上市律師
 
 作為一家公司的上市律師,該公司從事電腦連接產品和電腦週邊產品的生產
 
 作為一家從事生物製藥技術開發業務的公司上市的保薦人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互聯網線上/科技和電子商務的公司的上市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電纜製造系統和電信網路接入設備的公司的上市律師
 
 作為從事證券投資的公司上市的公司律師
 
 作為從事醫藥產品生產的公司上市的保薦人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耕耘機製造的公司上市的公司律師
 
 作為一家從事鋼鐵產品製造的公司上市的公司律師
 
 為一家從事預應力鋼筋、預應力高强度混凝土樁和生態混凝土產品製造和交易的上市發行人提供諮詢,在公開募股中籌集6000萬港元
 
 代表一家從事生產層壓板的上市發行人發行可贖回無表決權優先股,籌資7700萬港元
 
 代表一家從事房地產及金融服務業務的上市發行人公開發售認股權證,募集資金1.18億港元
 
 為一家從事電子業務的上市發行人提供5200萬股的增發建議
 
 為一家從事食品和飲料產品生產和分銷的上市發行人提供4.35億股的增發顧問服務建議
 
 為一家從事電池製造和銷售的上市發行人提供4600萬份認股權證的顧問服務
 
 代表一家從事電動工具及空氣工具生產及銷售的上市發行人發行價值1.95億港元的可轉換票據
 
 就控股股東價值超過1.25億港元的自願收購向一家在中國從事廣告代理服務及書籍雜誌分銷的上市發行人提供法律意見
 
 就一名價值超過4.1億港元的要約人進行的強制性收購,向一家透過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中心經營紡織機械銷售及提供科技及售後服務的上市發行人提供法律意見
 
 就強制收購從事許可費收取和提供知識產權執法服務業務的上市發行人的股份向要約人提供諮詢; 展覽相關業務; 物業轉租業務; 房地產開發和投資; 娛樂業務; 及食品及飲料業務,價值逾2.2億港元
 
 為一家從事電訊產品設計、製造及行銷的上市發行人就其逾8億港元的債務重組提供法律意見,涉及暫停償債安排及申請撤回清盤呈請
 
 就涉及以銀行為受益人的債權證的超過6億港元債務重組,為一家從事廣泛亞麻產品交易、開發和供應的上市發行人提供法律意見
 
 代表一家從事電影發行和放映、電影版權許可和分許可的上市發行人以1.78億元人民幣的價格將電影庫出售給中國的視頻流媒體線上平臺
 
 代表一家國際電信公司以6200萬美元的價格出售其在香港的電晶體業務
 
 代表一家國際運動服裝公司以4000萬美元的對價收購中國的業務網絡
 
 就以1850萬美元對價出售一架私人飛機為上市發行人的子公司提供諮詢
 
 為一家在中國成立的從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生產、銷售和分銷的外資企業提供1000萬美元的業務處置諮詢
 
 就美容產品所有者以2.7億港元將其業務出售給新加坡財團一事提供諮詢
 
 就收購一家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規管活動的實體一事,為一家從事預應力鋼筋、預應力高强混凝土樁、預拌混凝土、砂石磚、加氣混凝土產品及生態混凝土產品的製造及交易的上市發行人提供法律意見
 
 代表一家經營職業足球俱樂部的上市發行人成功獲香港高等法院委任接管人,以採取行動保護上市發行人及保存其資產
 
 
 
公共服務:
 
 
 
 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檢討委員會現任委員
 
香港政府2023年奮鬥與崛起計畫導師